English

住房困难户的拆迁补偿

2000-08-3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的,不适用《办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。

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:

(1)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承租住房(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)的;

(2)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、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承租的房屋(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)的;

(3)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、海淀区、丰台区、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。

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,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,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,可以按照每户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给予补偿,具体价格由各区、县政府确定:

(1)单独立户;

(2)本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;

(3)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